买卖虚拟货币收到赃款,责任谁来承担?
**全文摘要**
本文由邵诗巍律师撰写,探讨了买卖虚拟货币时收到赃款的法律问题和责任承担。通过老王和小玉的案例,分析了被害人、卖家和公安的不同立场,以及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还讨论了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的误解,冻结银行卡的不合理性,以及善意取得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段落**
– **买卖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在法律上不违法,但存在被冻结银行卡的风险,尤其在涉及赃款的情况下。
– **案例分析**: 老王通过交易所卖U给小玉,后因小玉被骗报案导致老王银行卡被冻结,尽管证据显示老王无罪。
– **各方立场**: 被害人寻求赔偿,卖家认为自己无辜,公安在处理上存在压力和考核问题。
– **法律保护的误解**: 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被误解为所有相关交易都不被法律认可。
– **冻结银行卡的争议**: 即使卖家无罪,银行卡也可能被冻结,影响其正常生活和业务。
– **善意取得原则**: 卖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赃款,根据法律应视为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
– **办案单位差异**: 不同地区办案单位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处理结果不一。
**写在最后**
文章呼吁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和统一的处理标准,以保护无辜卖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作者邀请读者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观点。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公众号:falvdianping)。
引言
因买卖虚拟货币导致被冻结银行卡,这在实践中很常见。经常炒币的朋友也会自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道我国相关政策并未禁止买卖虚拟货币。但不少咨询者和我说,当TA和冻卡机关沟通解冻时,不仅被拒绝解冻,更有甚者是被劈头盖脸一顿骂,明明自己也是受害者,明明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为什么自己会被公安机关当作“坏人”?
所以,为什么解冻这么难?邵律师经常说《U商眼中『看得见』的交易,永远只是冰山一角》。那我们就从一个案例讲,先看看冰山之上的部分(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对行业和金额等稍作改写,其余皆为真实)
01一笔买卖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冻卡僵局』
老王是做皮草生意的,炒币只是偶尔的爱好。某天和往常一样,在交易所上挂单卖U,有人联系购买,但买家似乎是个新手,不太会操作,于是二人就添加了微信,买家叫小玉,老王一步步耐心的指导小玉直到交易完成。后续,小玉操作熟练了,两个人也聊得来,小玉就经常找老王买U。
但老王也好奇,对方一看就是个币圈小白,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买U的需求?就问她买那么多的U是做什么?并好心提醒她不要被骗了。但小玉说,自己和几个朋友合伙搞投资的,虽然自己可能不太懂,但朋友们都比她懂,让老王不用担心,并且表示,自己每次付给老王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并且给老王拉了自己的工资流水。老王确认了对方资金来源合法,而且每次确实是对方本人转账给自己,心里也放心了,但也一直提醒对方,可以少买点,先少投一点看看项目能不能盈利,不要把大额资金一下子全投到一个项目里。
双方在三个月内交易了十来笔订单,老王收到的卖U款有60万。某日,老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通过银行,老王联系到了冻结机关,才知道居然是这个小玉报的案。老王联系小玉,但对方始终不回复任何消息。
公安告诉老王,被害人小玉报案称自己被诈骗了,起因是小玉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和小玉熟络了之后,说有一个虚拟货币的理财项目,还给小玉晒了收益。小玉信以为真,就说自己也想试试,对方就让小玉自己到交易所去买U,买到了转给他,他帮小玉操作投资。小玉就自己下载了某交易所App,联系到了老王。小玉将买到的U先少量给了对方,刚开始确实有不错的收益,于是小玉就加大了投资。没想到三个月后,对方将小玉拉黑了。
公安告知老王,被害人小玉称,你和网上骗她投资虚拟币项目的人是结伙作案,骗走了她60万,是事实吗?
老王拿出了手机向民警提交了他和小玉的所有聊天记录,办案的民警也很认真负责,审阅了所有双方沟通记录,以及对小玉也做了多轮询问笔录,小玉自认,网上骗她的人让她自己到交易所找U商,所以是她自己联系到的老王。
因此,承办可以确定,老王是清白的。而且相关聊天记录显示:老王还多次提醒小玉,少买点,谨防被他人骗。
老王想着,既然自己是清白的,那解卡应该没问题了吧?没成想,承办不仅没给他解卡,反而把他名下所有的银行卡都给冻结了!?这下,何止是基本的日常生活,老王的皮草生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客户打入老王公司账户的货款,因为与这张卡有过交易,也受到了牵连。
此后,该案陷入了僵局——老王只愿意最多补偿被害人2万,被害人要求老王全额赔给她60万,公安既不对老王的卡进行解冻,也没有将卡内资金划扣给被害人,目前已冻结老王名下全部银行卡将近1年时间。
02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立场
为什么会陷入这种令人无奈的僵局?因为每人有每人的视角。
1、被害人视角
被害人被骗了,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和线索,有些地方连立案维权都极其艰难。好不容易立上案了,由于很多现实层面的原因,警察确实抓不到真正的“坏人”,以及就算是抓到了,也很难将被害人的资金追回。至于原因,看完这两个视频就懂了。为什么骗子抓不到?
视频链接: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6y4y1H71x
骗子都抓到了,被骗的钱为什么追不回来?
视频链接:
https://www.zhihu.com/zvideo/1654452073927393280
(视频转自:西瓜视频。作者:蛋哥扯蛋)
2、出U的卖家视角
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并不违法,我的U也是合法来源,又不是偷来的骗来的,我收到的人民币也是正常的USDT市价,为什么“凭空”冒出来一个被害人说自己被诈骗了,就冻我卡,甚至要我全部赔付TA的全部损失?TA被骗了,和我有什么关系?警察为什么不去抓真正的诈骗犯?
3、公安视角
通过资金交易链条,可以排除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上游诈骗犯抓不到,被害人又一直闹着要公安抓人,要挽回损失,甚至不停的投诉上访,说我们不作为。我们尝试了做居间协调的工作,和被害人解释,张三不是骗你钱的人,人家愿意补偿你,你不能要求那么高,结果被害人居然说我们和张三是一伙儿的!?被害人的情绪目前比较激动,双方又协商不下来一个补偿金额,我们现在如果把张三的卡解冻了,那岂不是被害人闹的更凶?我们工作办案也是有考核的……但确实张三没有作案嫌疑,我们也没权利直接划扣张三账上的钱,那就账户都冻着吧,可能这样张三会主动和被害人和解呢?
03僵局解决路径的思考
邵律师接触的不少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冻结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卖了一笔U,导致名下银行卡全部被冻结,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不是存在即合理呢?当然不是。
1、关于“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当很多卡主和承办沟通说自己买卖U的行为不违法时,很多承办警官会回应:是的,我们也知道,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它也不受法律保护呀。
但邵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是对“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有误读。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应该是,比如说,你找别人对你的虚拟货币进行委托投资理财,结果亏损了,或者出借他人虚拟货币,别人不愿意还了,那你应该风险自担,这类观点确有相关法院判决印证,具体可参考本人此前的文章《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但对于被冻卡、甚至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定帮信、掩隐的收款方(卖家)来说,他们不仅仅是损失了虚拟货币,并且还要退给所谓的被害人的损失,他们的损失范围,已经超过了“风险自担”的范畴。这显然不公平。被害人是受害者,卖家也是受害者。
2、关于冻结名下所有银行卡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真实案例,尽管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为了应对来自被害人的压力,办案人员竟把张三所有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希望以此方法来倒逼张三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也有些办案单位,虽然态度上是:不补偿被害人损失,就不解卡,但愿意为卡主出具情况说明,排除卡主的涉案嫌疑,以便卡主向银行申请解冻。虽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使其名下其他银行卡也能正常使用,但对于卡主来说,他的核心诉求必然还是不退钱。当然,我们办理的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最终对卡主无责解冻的也是有的,但比较少。
根据法律规定,在电信诈骗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确实是有划扣资金返还给被害人的权利,但也有前提——收款账户必须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正常卖U的卡主,显然没有与不法分子共谋的合意,其收款账户,也显然不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公安机关无权划扣此类交易的收款方账户——这也是很多被冻卡的卡主与公安机关沟通,虽然僵持多年,但卡内账户余额也没有被划扣的原因。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3、关于收款方善意取得的认定
邵律师认为,对于收款方(即USDT卖家)而言,收款方并不能控制是否由买家本人打款,也不能预判买家指令第三人打款的资金是否是非法的,既然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未被禁止,那么只要USDT卖家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正常的买卖USDT的行为(例如币安、欧易交易所中的沟通截图,双方沟通记录,自己持有的U有合法的来源渠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邵律师最近办理的某个虚拟货币交易冻卡案件,和承办人员沟通时,TA对“国内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的理解是:个人买卖指的是只能是通过钱包的交易形式。如果通过交易所,那就不是C to C了,所以在交易所中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要收到了涉诈资金就要全额退给被害人。——此类观点,也很直接的说明了,为什么虚拟币解冻卡时常受阻?各地承办对虚拟币交易的理解,差异太大了。
写在最后
由于各地办案单位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交易有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不仅导致银行卡解冻工作也很难做到“同案同办”,更有甚者,邵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当中,与交易致冻卡的案件案情相似度高达95%的情况下,当事人竟被定掩隐罪、帮信罪。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偶尔我也会感到费解。
所以,回到本文的最初的问题:卖U收到赃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在下方评论区告诉我你的观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