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炒币违法获利会被没收是真的吗?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Honglin_lawyer和公众号:火小律。发文时间:下午6:14 · 2024年12月18日
今天,曼昆律师所在的几个Web3从业者交流群里,有伙伴甩出一篇让大家有点紧张的新闻报道,并@红林律师来评一评。相关新闻事件由某律师团队发布的文章而来(遗憾的是这位律师我还认识)。被冠以“全国第一案、翻墙炒币、认定是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炒币获利被没收”这样极具冲击力的标题,且声称国内某地公安机关对利用VPN翻墙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相关炒币所得和工具。
加上相关媒体的快讯转载,让不少Web3从业者很是懵逼:翻墙上网到底是不是违法?中国内地居民交易虚拟货币到底合不合法?自己凭本事赚的的钱竟然还是非法所得?
我相信,这是很多加密货币玩家面对这样标题党行为的文章都会冒出来的疑问,这篇文章红林律师就和大家讨论下这三个话题。
# 案件背景
首先我们先把案件的基本事实捋清楚。2024年8月,当地公安机关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当事人廖某(男,湖北籍)自2019年12月5日开始,与朱某、胡某、郑某、孙某4人组成小团队,通过VPN的方式绕过官方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他们在境外交易APP上联系客户,以低买高卖虚拟货币的手法获利,并在现场被查获了8部手机、8套电脑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同时,没收其非法获利9万元以及上述设备。
在该律师的文章中,这起案件被描述为“全国第一案”,强调了翻墙炒币在此被定性为违法,并对获利实施了没收,把这莫名其妙的几个关键词怼在一起作为文章标题,就有点过于危言耸听了,至于文章再怎么去论证法律上的对与错,反而变成次要的了。这点从在其背后推波助澜且只截取了最危言耸听的那部分的媒体援引的文章摘要即可看出,原文作者律师对于案件本身的描述和法律分析,即使再严谨和论述,也变得没人关注了,唯有被标题党加工后的文章在网络上吓唬Web3从业者。
回到文章开头抛出来的几个问题,翻墙违不违法?炒币违不违法?文章即使再“标题党”,核心的这两个问题是绕不过去。
有不少律师同行会援引类似《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来讨论“翻墙”是否是违法行为?但讨论的确实有点不接地气。真实的情况是:个人翻墙这事跟虚拟货币在目前内地的法院裁判观点一样,它是个玄学,且都呈现地区经济越发达,违法认定概率越低的执法现状。
此前红林律师也和大家谈过个人的观点:中国对于科学上网的执法动作采取“一端端一窝”的方式来进行,以重点打击非法出售VPN服务的卖家为主,对于购买VPN的个人,考虑到使用VPN的人数多,执法性价比真的很低,所以通常只要你上网是浏览正常内容,一般都不会予以处理。那至于你哪天会不会真被行政处罚,这是一个概率事件。当然如果你不能接受这个概率风险,也完全可以通过使用VPN的方式来进行境外特定网站的使用,这是一个很成熟的商业服务,完全合法合规,每年的成本在人民币几万元即可,如果你作为一个跨境的商业公司,当然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另一层是虚拟货币交易本身。曼昆律师在此前的N多普法文章和活动中和大家分享,观点都是一致的:现行中国内地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内地展业,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内地居民合法合规地交易和持有虚拟货币。尽管近年来监管政策从严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但并未对个人合法持有和合理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全盘否定。也就是说,单就个人或者小团队“炒币”而言,并不违法。无论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还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把“翻墙”与“炒币”强行绑定,在法理和逻辑上并不严谨。
# Web3律师,请多做正向建设!
Web3的未来仍有无限可能,我们需要建设性地推动法律与技术同步进化,而非单纯依靠危言耸听的报道来制造行业恐慌。在信息快速传播的今天,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提供者,更应是行业理性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律师一上来就用吓唬的语气、标题党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夸张解读,那只会给行业和从业者带来无谓的恐慌和误解。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本就不易,法律对新生事物的调适需要时间。这时候大家更需要的是清晰、理性、循序渐进的法律引导,为从业者、创业者提供更具体的合规建议,让大家有章可循、少走弯路,而不是满天飞的惊悚标题。
也正因为此,红林律师在曼昆内部倡导曼昆律师的所有文章和短视频内容,要努力做到三点:
·第一点,不要吓唬人,和大家交朋友。
·第二点,要讲人话,用大家看得懂的文字和表达。
·第三点,读完有点用,让大家至少学到一个有用的法律知识点。
下面总结火小律的文章内容:
处罚书内容为真,可以在法律文书相关网站找到原文内容。根据处罚书内容,2023年10月,警方根据匿名举报查获一个”翻墙”工作室,涉及4名员工通过VPN非法联网,在境外交易APP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工作室老板廖某提供8部手机、8套电脑等运营工具,期间获利9万元。
处罚结果为:廖某被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同时收缴作案工具。
处罚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禁止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同规定第14条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可收缴违法工具
对于个人翻墙行为,执法部门通常采取相对宽松态度,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处罚有上升趋势。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如去年一起程序员因翻墙被没收工资105万的案例引发广泛讨论。
火小律提出两个疑问:一是当前主流虚拟货币APP无需翻墙即可使用,案件中使用VPN的必要性存疑;二是将低买高卖行为定性为”销售虚拟货币”似有牵强,且9万元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不明。
建议如遇类似处罚且金额较大时,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